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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想成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集团公司不注入股票,股票也与集团公司无关,这样我公司就会发生财务债务问题,集团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问题

合同纠纷 2020-02-23 14: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需帮助,欢迎来电详细咨询或者预约面谈
  • 首先主体不一样,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由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代虚拟的法人行使和保管、处分财产。而公司股权属于股东,股东可以按股权的多少行使对于公司的股东权。
    其次权利性质不同:公司财产属于法人的财产权可以依据法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处分而公司股权属于社员权,是股东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取得的对公司事项的表决权,其股权转让受到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
    之所以设置这两种权利,主要是现代《公司法》就是为了将公司的财产和管理权的分离。使得出资人无法任意处分其财产,也无法直接的管理公司,从而确立法人制度。
  • 公司承担责任。您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同时,可以向另一股东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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