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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就是一名物业管理安管员,合同书签署的是,综合工时制,一月166.64钟头,以前上的班是三班四倒,因企业业务外包后调转,如今上下班有时候是晚班转幼儿园中班再转早班,合理合法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3-09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键看公司的调岗是否有充分合理性,是否对劳动条件做了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如果公司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女职工原岗位已经有他人替代的,且调整后的岗位对劳动者没有明显不利且未降低工资标准的,应允许公司有用工自主权。
    法律依据:高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岗调薪的有关条件,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如果劳动合同中虽有约定,但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若不能证明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四)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五)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
    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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