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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付款人,如果我们可以付给第三方,付款方应该承担这些税收等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 2020-03-14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为例,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如何办理?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是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收款人)凭已承兑的票据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银行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  
    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六、委托日期;  
    七、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付款银行审查有关票据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银行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
    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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