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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事辩护律师,我想要咨讯一下,我还在2007年违反规定计划生育政策过二胎,社会发展抚养金已所有缴清,也就是说处罚所有缴清,早已以往十多年了,请问一下,我也有村委会选举和被大选的支配权吗?

刑事辩护 2020-03-02 17: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贩毒罪不以判决刑期计算罚金,以涉案金额计算。罚金刑的范围是一千元以上涉案金额两倍以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 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爹妈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拒不缴纳的,当地计生部门可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处滞纳罚金。
      建议是,及早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及相应滞纳罚金,早日了结这件事情。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胎罚款—特殊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3、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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