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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是在92年设立的,我在此之前已经离开了单位,到退休年龄还可以补充老年保险来领取养老金?

保险纠纷 2020-02-23 1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 就目前而言,个人养老保险金计算如下: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2: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
    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具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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