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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离婚之后闺女追随我,但因为我想上下班,没空接她下学,一直由她父亲接,如今他不接了,我确实没法,也不太可能不工作,我想问一下我可以提起诉讼把抚养权变更给男性?

离婚 2020-03-13 14: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会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做出相应判决。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会认可变更子女抚养权,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权益。
    这是前提。然后可以参照其他条件,最后做出判决。
    【最高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对变更抚养权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你好,如果是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可以起诉,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条件:  
    1、原抚养人没明抚养能力。  
    2、原抚养人有倾向或其它不良品质,对孩子教育不利。  
    3、原抚养人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原抚养人而不和子女一起居住交由别人抚养的。  
    5、原抚养人有其它违法行为而侵犯子女权利的。
  • 你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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