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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中旬,我通过代理商和卖家出售我的房子,卖家、卖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协议,一份存款,现在国家新的交易完成了,收取了20%的所得税,买家因此,是不可抗拒的,你能撕掉合同吗?

综合法律 2020-03-18 2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中,房产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一般来说交纳3~10万元,但是 不能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如果房屋定金支付超出20%,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是得不到相应保障的,因此定金并不是越多越好。

  • 1、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中介在合同订立的前期,或者是合同未订立之前,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可以说是相当于代理的身份。合同订立后,代理服务已经结束,代理合同或者是中介提供的中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中介本身是不需要也不能在租赁合同中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3、所以你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和房东发生矛盾,只能和房东协商或是走仲裁、诉讼。中介在其中仅充当证明人的身份。
  •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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