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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人为了我的父亲,他去世后变成了妹妹,妹妹去世后变成了儿子(我的侄子),现在这个房间正在搬家。 因为这个房间没有户口,所以我们其他的家人能给我移动补偿金吗

刑事辩护 2020-02-22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 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 公房承租权不得擅自变更  请求变更之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
    问题在于符合变更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为两人甚至多人时,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是不可能给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
    即使诉到法院,法院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条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搁置下来。  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上,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
    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 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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