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劳动局告诉我,我要辞掉工厂,减少我半个月的工资,赔偿工厂的损失,我没给工厂带来什么损失。 所以我去哪里评价呢

劳动纠纷 2020-03-12 0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许昌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