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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人和银行主管知道的情况下,用他人的名义处理贷款,至今为止多年不能偿还,是否构成贷款诈骗

银行 2020-03-13 10: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相关法条规定如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贷款诈骗中担保人责任的认定。借款人构成诈骗罪的,担保人是否免除责任要根据下列情况来认定:
    1、担保人不知道对方实施诈骗,而且担保人也是受诈骗提供担保的,可以确认担保无效,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虽然不知道对方实施诈骗,但借款人没有诈骗担保人,其是自愿提供担保的,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诈骗的事实,或者参与其中的,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不仅应承担还款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有借条,借款人逃跑不构成诈骗罪,属于经济纠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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