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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请问一下我还在施工工地上干活儿由于我就是承揽企业的嗯那个事自己在那边做随后我请了一个职工在那边做在质量的情况下产生了一点小出现意外我也不知道这一赔付是应当是谁来担负这一义务

综合法律 2020-02-19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工地上受伤怎么主张赔偿?
      
    1、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需要先就工伤问题进行工伤认定,只有经过认定为工伤之后,才能获得工伤赔偿。非因公负伤的,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认定为工伤之后,就需要对工伤问题进行赔偿。赔偿费用的大小根据工伤程度以及相关的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工伤伤残程度的鉴定也涉及到劳动能力的鉴定,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即使劳动者没有死亡,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3、和解、仲裁或者诉讼。在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对工伤赔偿数额的计算后,双方可以就该赔偿的赔偿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可以协商解决的,那最好。不能协商解决的,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能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进行。
  • 工伤一般都能确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能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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