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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租给李的,合同是一年的租约,但是在合同的底部,我要求李写出租期是否终止合同。

合同纠纷 2020-03-06 1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模块局《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
    由于乙方光进铜退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 年 月 日。

    二、从 年 月 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
    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
    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后除非双方续签合同或者双方继续实际履行租房协议,否则承租人应该在合同到期后迁出房屋。如果承租人拒绝腾房,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腾房请求以及期间房屋占用费),在判决生效后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的话法院可以对承租人做出罚款、拘留决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承租人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承租人的刑事责任。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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