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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以前是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每年由于重新签字,贷款人还没有,不再签字,信用社已经起诉过一次,近两年没有追贷,请问我的担保责任无效?

债权债务 2020-03-07 1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例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
    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
  • 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第十八条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 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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