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还有疑问? 立即咨询律师
25万认证律师 · 60分钟无限追问 · 平均2分钟响应
相关知识推荐
电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如何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刑法中如何规定犯罪的首要分子?
浅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
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刑吗
涉嫌交通肇事罪如何判刑
交通肇事罪至一人死亡会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