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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外地石家庄高邑县买来一套商住楼,迄今没有定居,物业公司规定我交纳物业管理费,10年和物业管理协议书交纳60%,11-12年物业管理规定我交纳100%,我是不是交纳,协助我解释,感谢!!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2-21 1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 物业费单价*产权面积*12个月=一年物业费
    普通住宅分为高层还是低层,是否有电梯。按照不同地域的住宅区物业费指导标准预估:
    有电梯的住宅一般为
    1.50—
    2.00元/月/平方米,估房屋面积100平米就是1800元/年—2400元/年
    没有电梯的
    0.60—
    1.50元/月/平方米,估房屋面积100平米就是720元/年—1800元/年
    以上仅作参考,具体物业费需向你的物业公司了解以及涉及到的其它公摊费用、装修相关费用等。
  • 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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