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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丈夫7月份在肝癌末期死亡,现在有两个孩子,小儿子出生了,所以我们三个母子无法得到遗属的生活困难补贴。 各位律师,国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劳动纠纷 2020-02-25 06: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待遇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
      
    (二)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死亡的,其遗属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居住地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每人每月补助85元;居住在上述城市以外的省内外大、中、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农村的(含市、县郊区),每人每月补助70元;对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死亡后,其父母、配偶(非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0元;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增加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五年,非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不实行定期补助,如遇有特殊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用人单位违法不给予补助金的劳动者家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讨薪。

  •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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