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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1999年入住的公司的房子,现在公司正在筹集资金建造新房子并拆除,公司说只有到1998年入住的人才能拆除房子并享有优惠。 你认为这样合理吗我们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房产纠纷 2020-02-21 1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 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
    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具备以下情况可以享受: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止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 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3、政府、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社区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 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6、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在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区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相应延长. “4050”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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