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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从没有对自己的亲身子女进行过抚养的可以要求其子女赡养吗?
问题一`首先其父亲在子女为出生时候就离家出走`其妻子在其走后未知时间生育一子 后期间有过与他人未婚生育的子女,还领养了两个子女,其妻总共有4子女!
问题二` 在年满20岁后其回家,又与该妻子一同生活,但当时老大以结婚并自己成家。
问题三  养子女都还小,在其回家后把养子女抚养成人。当时见老大没什么田地就直接与其短其关系并有协议不再让其老大赡养。
    现今其又要求其赡养,但是只要他未抚养过的一个亲子抚养,而其他,他抚养过的养子女他却不要求,现在判决下来/把抚养全判给其亲子,而其他子女却不抚养这样合理吗?
再之其亲子也从未要求不抚养,只是说其有4个子女没人一部分。这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其他子女就没有抚养义务吗?该亲子可以上诉要求其他子女承担其该承担的一部分吗?

离婚 2018-08-29 07: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孩子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亲承担抚养义务,要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为父母分手而消除:○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女方抚养为原则,除非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哺乳期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3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4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但是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以优先考虑;○5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该子女的意见。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如果您的父母仍然有支付能力,他们仍应当负担您的抚育费。但是如果您的父母自身已经没有支付能力,则不能强求您的父母仍支付您的抚育费。请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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