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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园营销活动,以99元套票加送一百元话费卡消費后,话费卡用不上,套票有表明合理時间,表明時间也期满了,可是沒有表明话费卡合理時间,如今许多顾客觉得被蒙骗了,能够 讨回赔付吗

综合法律 2020-02-27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新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新消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新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③死亡赔偿金;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第3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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