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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工友受伤后,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等都已由用工单位支付了。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8级。本人没有办工伤保险,现在要求用工单位按8级工伤赔付伤残补助金。应该赔付多少?如何计算?谢谢援助!

劳动纠纷 2018-08-29 0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八级伤残赔付标准:  根据amp;l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amp;(GB/T16180-2006)判断应该为十级,但具体的伤残等级应最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略有不同)。
  • 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 符合护理条件单位不护理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是指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伤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是否需要护理,一般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单位核准。工伤职工与单位就是否需要护理存在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
    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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