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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和邻居丈夫在第一次夫妻关系存有中买的房也就是说结婚后,房屋写的男性一个人名字,人们离婚之后把房屋判给了他,假如人们在再婚,房屋是是你丈夫的婚前财产還是我再次想要产权年限?

离婚 2020-03-18 14: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房子如果是在你的名下那么房子属于你,但是对于婚后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你要给对方一半补偿的。至于复员费如已经发放那么就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你自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计算一下就可以了。
    孩子因为只有1岁,所以一般是由女方进行抚养的,你支付抚养费。如还有疑问和需要可致电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 同居不属于婚姻关系,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2、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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