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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个朋友,他们一面讨债,一面答应利息,而且是高利月利2.5 .写借款,然后双方找我作为担保人,我拖了好几天,最后签了字。 现在还不行。 我能免责吗?

债权债务 2020-02-24 15: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上的债权人是曾用名,如果有证据证据是认可的。借款人又失联了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诉讼时效是两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借条写清楚借款人、贷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等基本事项即具备借条的基本构成要件;
    二、借条清楚、有效只是基本的要求。规范的借条能更有效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规范的书写借条应该做到以下方面:
    1、由借款人手写借条全文并签字,不要打印;
    2、借条内容表述准确,不要产生歧义;
    3、要求写清借款时间、借款用途(用途应合法不得是用于赌博等违法用途)、利息约定、还款期限;
    4、贷款人交付钱款时,尽量不要现金交付,尤其是大额借款,要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进行,且对方的户名和借款人一致;
    5、如对方信用或还款能力欠佳,可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人。
    6、如果双方需约定事项较多,可在书写借条同时,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详细约定。

  • 1、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担保人确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人明知债务人以欺诈手段与债权人订立借款合同而仍然担当保证人,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从而保证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则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通常表现为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使得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故,在此情形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无效,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确有过错,则同前所述,担保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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