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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我有点问题,双方因土地纠纷被调停员调停! 双方达成协议! 然而,目前一方没有遵循调解协议! 协调员有责任监督对方按协议执行吗?

调解 2020-03-23 0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可以调解,现在在我们国家调解是无处不在的,对于调解应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限制,只要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那就没有问题,至于如何调解,那内容就多了,总的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讲清案件情况,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 造成轻伤害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土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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