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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朋友问我150万日元的债务,万一发生经济纠纷也要防止以本人的名义拥有公司。 我想用股票抵押的方式来维持我的利益。 我想知道股票抵押是如何处理的

离婚 2020-02-25 0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商事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未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是该规定系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并且与《担保法》相比,它属于下位法,是不能对抗上位法的。

  • 1、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只能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订立分期还款协议,严格要求债务人按照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2、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在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一种存续,即清算法人,需要清算公司运营过程之中的债权债务,并起诉应诉。
    3、企业法人解散,应当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4、即便债务人法人终止,或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都必须依法对其在运营过程之中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0条、46条、47条、108条
  • 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  
    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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