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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的精神折磨,冷酷暴力迫使我肢解,一年之内,因为儿子的问题也同样对待我,造成我身心伤害不能忍受,不能工作。

综合法律 2020-02-25 12: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一方存在暴力,一方存在婚外情,双方都是过错方,但凡事都有个缘故。所以说在法律定位上一方是第一过错方,另一方是第二过错方。现在丈夫提出离婚,如果双方没有涉及到较大财产和子女争执问题,法院可能会判离婚。
    因为丈夫涉及到家庭暴力问题。
  • 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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