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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六年级学生,在上课的时候摔倒在同学身上,胳膊被弄伤了,骨折了。 对方的监护人开始提供医疗费用。 之后再检查也没关系。 和学校商量,说学校对自己没有责任,应该向哪个机构解决钱和学习的问题,应该向谁说孩子是六年级学生,在上课的时候摔倒在同学身上,胳膊被弄伤了,骨折了。 对方的监护人开始提供医疗费用。 之后再检查也没关系。 和学校商量,说学校对自己没有责任,应该向哪个机构解决钱和学习的问题,应该向谁

损害赔偿 2020-03-11 0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你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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