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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父亲出轨,父母在5月份离婚了,离婚之前,买房子欠了6万多的外债。由于他们是协议离婚,当时说把房子留给我,然后他再每个月给我母亲600块生活费,房子所欠的钱由我来还,在他们离婚之前我已经还了1万多,因为在他们离婚前,他的钱全都拿去找女人了。但到了给生活费的时候,他说没钱,不给,后来我母亲就说,让他还1万块钱的债,生活费也不要他给了,他当时答应了。离婚前,他们有口头协议,离婚后,他不得把那女人带到我们那来,因为他教书的学校离我们家所在不到200米。在前几天,他突然找我,让我还他承诺还的1万钱块,我不答应,他说我不答应,那他的房子我就别想要,他要拿回去,他要告我,我说,只要你把那女人带走,欠的钱我一分都不要你还,他不肯,我就说,那你告嘛,现在听我母亲说他在准备材料。我想咨询下,像这种情况,他能以什么名义告我?像他这样的,对我母亲是否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并且我母亲身体不好,不能劳累,所以现在没有办法工作。

离婚 2018-08-29 0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请求权。

    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料理家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对对方婚后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就等于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一方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就会漠视家务劳动的劳动价值。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协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协助方分享被协助方所创造的财富,完全漠视协助方所付出的劳动,就会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因此规定离婚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以强行法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弥补分别财产制的缺陷。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是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这是启动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条件。倘若一方并未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义务,尽管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也不能由一方给予对方物质补偿。2?补偿请求权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其性质属于债权性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2)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 1、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分割,法律也允许;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关于离婚赔偿问题,例如:根据民事法律的性质和规定,男方向法院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后,法院才会支持。如果男方不提出,可以不返还。 在亳州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实务中,在领取结婚证以后一年以内离婚的,一般返还40%左右;一年至两年间离婚的,返还20%;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最多可以再增加10%,但是需要男方提出证据证明造成其经济生活困难。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对方没有尽到照顾和支持家庭生活的义务,可以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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