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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丈夫感情破裂了,现在离婚了,丈夫的名义上有房子,但房子的首付是我家人有的,而我们现在有大三个月的女儿和大两岁十月的儿子,离婚怎么办?

离婚 2020-02-29 14: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结婚后,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购买的房子,无论是男方或者女方首付,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男方的父母亲出钱首付的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首付房款时讲明,首付款是赠与给儿子儿媳的话,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首付款是借给儿子儿妇的话,则离婚时对男方父母亲的借款,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首付款。
  • 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拆迁房属于公房。
    (1)若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偶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应给予补偿款。
    (2)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3)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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