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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想要资询下,我还在2016年1月20日朋友干了一个贷款担保,承诺还贷时间为一年就是说2017年1月20日,这张借据上带我的贷款担保签名,我想要问一下我的担保期限早已已过吗?还必须付担保责任吗?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想要资询下,我还在2016年1月20日朋友干了一个贷款担保,承诺还贷时间为一年就是说2017年1月20日,这张借据上带我的贷款担保签名,我想要问一下我的担保期限早已已过吗?还必须付

刑事辩护 2020-02-26 0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需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贷款担保人需要的注意事项
    建议应在担保合同上写明,只有当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你才履行担保责任。
    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保障你担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债务人只要有套房没有被拍卖,担保人都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担保是指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当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权以清偿债权的法律行为。
    贷款担保的充足、可靠程度直接影响对贷款质量的判断。特别是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满足还款需求时,贷款担保往往从次要还款来源变成直接、现实的还款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表明,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
    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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