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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爸爸是2019年一月份去世的,我们家的房产证的姓名是我的爸爸的姓名,我姥姥和祖父还健在,如今想把房主变为我的妈妈的,是否要历经我姥姥祖父的愿意?以及父母亲的儿女是否还要愿意才可以变动?

肖像权 2020-03-01 1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户主变更有很多种情形,具体的变更情形可以到当地的房管所咨询,比如户主去世,也应当在房产证办理完成后再进行变更;
    2、变更的方式应当首先按照户主生前遗愿进行,如果没有明确意愿应按照民事法律要求顺位继承或者分配;
    3、房产继承人应当持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和户口变更手续以及自己身份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 房产证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采取过户赠与的方式,一种是采取过户买卖的方式。
      过户赠与的方式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过户买卖方式无需公证。两种方式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证登记费和房产过户手续费,登记费都是80元,手续费赠与方式按2元每平方计算,买卖方式按6元每平方计算。
    此外,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都要缴纳税款。
  • 根据合同法83条、84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其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就失去了对象。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行为。前者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
    2、须债务人之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到债权实现。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仍有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此权利。
    3、在时间上,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与债权成立之后。
    其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若债务人故意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则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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