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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件复印件丢失的房地产证件在银行抵押中如何补充

银行 2020-04-08 0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今,开发商常用的开发方式是将土地及在建楼盘进行抵押,以换取资金进行开发,所以开发商采取这种开发模式,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楼盘及在建工程抵押的条款。
    正常情况下,此种抵押不会影响收房入住。
    但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会增加购房人的风险。一旦开发商不能还款,那么购房人就要面临钱房两失的尴尬局面。我国施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前提下,购房人和开发商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发生开发商不能还款,那么银行等机构将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因为购房人的受偿顺序比较靠后,所以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 关于房产抵押,一处房产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抵押一次,不能重复抵押。如果涉及司法查封或保全,同一时间段也只能进行一次。 夫妻间用于生活或经营期间的正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
    如果是个人恶债、赌债或非用于生活或经营的其他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
  •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结婚证;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协议正本和复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及贷款用途证明。房屋类型不同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现房抵押  
    (1)房地产抵押合同(夫妻双方到场签字);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4)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银行借款合同;  
    (6)夫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二、期房抵押  
    (1)购房预售合同;  
    (2)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  
    (3)购房预交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  
    (4)夫妻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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