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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快递公司于11月9日发送了一部约500部手机,现在已经丢了电话。快递公司说,运费只有20倍(10元),也就是200元。我能向快递公司要求原价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4-24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鉴于你以上陈述,如果快件被退回被你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的收件人员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熟知相关业务工作,作为快递公司应当做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在运送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应当及时联系收发人,因此,向上述情况,快递公司并没有做到为要的告知义务,给你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另外如果快件遗失,凭发件回执单唯一索赔,请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未尽之处敬请谅解!
  •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规定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关于快递公司赔偿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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