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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在看守所,不让家人见面。 如果我见到律师我能见到别人吗? 能见人向被告人了解情况吗?

刑事辩护 2020-02-29 1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看守所对于法律规定的条件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安排罪犯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具体会见日期罪犯家属可向看守所咨询。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
    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 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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