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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或者非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这是什么刑罚?

刑事辩护 2020-02-28 1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事诉讼法》有相关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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