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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我不想见他,怎么办?我和他的共同财产,我不想要任何东西,我独自出去,不能见到他?我怕他有暴力。

离婚 2020-02-27 04: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购买的房产一般登记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据物权法的基本规则,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为所有权人,这样对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婚姻法解释
    (二)》第19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 办理离婚手续
    需在任意一方户籍地的
    婚姻登记处办理
    或者一方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办理
    需带双方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结婚证,离婚协议的一式三份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办理

  • 1、如果离婚,不需要向对方支付生活费,更不会构成虐待罪。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时房屋的分割会涉及到很多因素,一般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
    3、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很多,如果双方一致认可,法院也可以认定。另外,下列情形一般可认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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