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就是说家中人死了(男),留有了老伴儿,老伴儿写了份房地产分派的小纸条,儿子二间、二女儿、女儿各一间,随后儿媳不想要了,非要跟老年人要房,说成不可以白色服侍,我想要问,这一儿媳有支配权获得房屋吗?

房产纠纷 2020-03-06 1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该先看去世的人生前有无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我国的遗产继承只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两种形式。n如果是被继承人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那就必须按照遗嘱继承遗产了。n如果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是对某些遗产继承没有立遗嘱,那就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法定继承中父母、配偶、子女是没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属于无先后顺序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开始后,只要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就不需要第二顺位继承人了。
    n法定继承一般是采用财产平分的继承原则。
  • 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新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