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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中有多少人在网上借了我的手机号码作为紧急联系人,然后他没有付钱,我将承担法律责任,今天收到一条短信说借款人是被告,我们是紧急联系人是陪审团审判,我不知道如何做紧急联系,我将承担法律责任?

债权债务 2020-04-01 2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仅仅是紧急联系人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贷款责任的,建议在做联系人时问清楚工作人员以免变成担保人,如果变成担保人就会有连带责任。
      借款人填写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联系人一栏中,在亲属联系人处填写了作为其联系人,且仅有姓名、联系电话,并无其他相关信息可填,进一步印证借款人填写的“联系人”只负责“联系”。
  • 网上可以进行借款,关于网上借款的法律规定有:
    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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