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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如果我打电话给我的当事人提供行政处罚决定,客户同意把它贴在他的门上,然后我把它贴在他的家门上,拍照给客户,合法吗?什么样的?

行政管理 2020-03-06 18: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商标侵权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则要负刑事责任。
    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有五种: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三)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损失;
    (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 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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