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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的,34岁,离异五年了,离婚调解,小孩2019年十岁,那时候离异我什么都没有,因此无工作能力养育闺女,因此闺女判给丈夫,但是小孩如今一直与我衣食住行在一起,丈夫未曾拿过一分赡养费,我如何根据如何恰当的程序流程处理呢?我女的,34岁,离异五年了,离婚调解,小孩2019年十岁,那时候离异我什么都没有,因此无工作能力养育闺女,因此闺女判给丈夫,但是小孩如今一直与我衣食住行在一起,丈夫未曾拿过一分赡养费,我如何根据如何恰

离婚 2020-03-02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上讲,非近亲属没有抚养的义务。但于亲情,有抚养的义务。
  •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遗嘱公证程序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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