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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请问一下,我有自己的商标,要生产一款洗发水,准备起名叫“大白兔洗发水(这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这个商品名称侵权吗,因为大白兔是个别人注册商标。我有自己的商标,要生产一款洗发水,不是商标)这个商品名称侵权吗,因为大白兔是个别人注册商标。

2020-02-28 2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 商标注册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三到六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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