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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兄妹两人,我已经结婚,妹妹还没出嫁,这种情况可以分户吗?

房产纠纷 2020-02-26 0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定金 。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七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全部结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1.因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住房结构变化需分户的,凭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2.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的,凭《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成一户。根据现有关规定,宅基地分家析产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分家析产的子女须达到法定年龄,且农业户口。因土地征收、小集镇户籍制度改革而农转非的,且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参照农业户口人员进行分家析产。
    2、分家析产的子女为儿子,且已婚的,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且该农业户口人员无其它农村宅基地的,允许分家析产;另一方为非农户口的,且非农业户口人员未享受过实物分房,允许分家析产。
    3、分家析产的子女为女儿的,若该户有儿子的,女儿不能分家析产;若该户无儿子的,有二女以上(包括二女)的,允许其中一个未婚女进行分家析产。
    4、分家析产的子女为外嫁女的,其丈夫为农业户口的,不能进行分家析产;若其丈夫为非农业户口的,且其丈夫未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允许外嫁女进行分家析产。
    5、分家析产的子女为离婚女的,其户口还在父母处,在离婚时未自动放弃宅基地,且其无其它农村宅基地的,允许离婚女进行分家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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