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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男方在婚前按揭买的房子,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新婚姻法出台后,此房产怎么归属?

离婚 2018-08-29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归属规定2013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4.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 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结婚后,配偶名字想要加为房子的共有人,如果该房屋还有有房贷未还清,一般来说是不能办理加名的,至多可以办理双方为共同还贷人,但房屋产权仍归婚前购房的一方。如果在无房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加名。
  • 新婚姻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以前规定了只要婚后满8年,原来属于个人产权的房屋即转为夫妻双方共有。现在新规定为:只要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那么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却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婚前购买的房屋,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婚后该房屋仍属于该个人所有;婚后配偶的一方购买的房产,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配偶双方共同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婚前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或者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且婚前该房产已无抵押贷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前以个人名义并且利用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三)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即2001年4月28日)前已经结婚满8年,则该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如未满8年,则仍属个人财产。
    (四)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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