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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是一名精神病院的护士,有一天轮班,由于缺乏及时巡逻导致精神病人自杀,现在医院让我的朋友说她准时巡逻,现在病人家属到医院把医院送上法庭,请问是否彼此发现我的朋友撒谎,我的朋友会负责?

刑事辩护 2020-03-02 1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要具体情况来看,若患者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或者因为疾病特殊原因,按照诊疗医疗常规属于特殊护理的,医院应尽到更严格的保障义务,如病房管理、药物管理及门窗的设置等,都要特殊处理。
    若自杀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在医疗、护理服务上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并没有过错,亦或是即使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但对患者自杀不是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那么患者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总之,医院的责任在于为患者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并附属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监护义务。
    只要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院内自杀,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 通常可以提出离婚。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所以,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先要求人民法院变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确定了新的监护人后,才能由新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参加离婚诉讼。
    在审理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如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可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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