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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参加私人补习班组织的秋季活动,由于学校监督不力,导致儿童左手无名指骨折,因为学校延迟了治疗时间,使儿童受到超过10小时的医疗治疗,现在进入康复期,我可以提出心理补偿等适当补偿,如何确定补偿金额?谢谢!儿童参加私人补习班组织的秋季活动,由于学校监督不力,导致儿童左手无名指骨折,因为学校延迟了治疗时间,使儿童受到超过10小时的医疗治疗,现在进入康复期,我可以提出心理补偿等适当补偿,如何确定补偿金额?谢

离婚 2020-03-08 1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延误治疗,这个结论如果是明确的,则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上,这类案件,其死亡的主因,还是因为基础疾病造成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能够计量相关的损失花费,进行要求赔偿,但是需要你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是另一方导致你的时间延迟。建议根据双方合同协商处理,协商不了收集相关证据和有关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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