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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男性),8月11日和异性发生性关系,9月11日被逮捕,据说被警察强奸了,我们的朋友说这个女性是自愿的。 现在我们不能见我的朋友了。 这件事该怎么处理? 强奸罪成立了吗?

刑事辩护 2020-03-09 16: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女方控告强奸的罪名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如果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则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构成强奸罪,而且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 犯罪嫌疑人部分被抓的应该如何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可以先就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和审理,对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继续追捕。
      
    2、如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追究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且羁押期将满的,也可以对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等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取得足够证据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 如果女方自愿并且年满14周岁就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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