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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一位农户,96年二次承包土地时,本应退二份农田,但撤出去又没有人要,因此村内用招标会的方式,又付给人们,但時间期满时村内又沒有取回去,如今许多人来包地搞开发设计,村内这时候便来要取回去。这样的事情我人们能不撤出去吗我就是一位农户,96年二次承包土地时,本应退二份农田,但撤出去又没有人要,因此村内用招标会的方式,又付给人们,但時间期满时村内又沒有取回去,如今许多人来包地搞开发设计,村内这时候便来要取回去。这样的事

综合法律 2020-03-09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综上,政府收回农民土地种植猕猴桃的,必须要有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许可,实行有偿征收,否则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反映,必要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何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但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明确和具体。  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取得,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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