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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职员,公司和一部分自然人股东创立另一家公司时,我只是名单上的法人,但实际上我不知道这家公司的运营情况。 我现在想退休,解除法人的身份。 但是,因为公司的股东和自然人的股东之间也存在差异,所以自然人的股东不同意交换法人。 我该怎么办?我是公司的职员,公司和一部分自然人股东创立另一家公司时,我只是名单上的法人,但实际上我不知道这家公司的运营情况。 我现在想退休,解除法人的身份。 但是,因为公司的股东和自然人的股东之间也存在差异,所以

公司企业 2020-03-01 0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深圳法人变更文件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董事会决议;  
    6、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
    1.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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