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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158天,现在90天回来上班,公司要求继续原岗位上班,但因有晚班14点到晚上什么时候忙完什么时候下班,还在哺乳期内无法做原工作,与领导沟通没有结果,在公司待着也没有办法给我做考勤,让先回家,属于变相辞退吗?产假规定158天,公司要求继续原岗位上班,但因有晚班14点到晚上什么时候忙完什么时候下班,属于变相辞退吗?

劳动纠纷 2020-03-02 19: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应该照常发工资。
    如果生育前后单位社保正常缴费满10/12个月的,能享受生育待遇,生完6个月内去社保局申请待遇,因为单位在你休产假时正常发工资,社保局会有个生育津贴补贴给单位,但如果津贴高于工资,那么差额单位要给职工。
    若 单位不发你产假工资或者有其他的劳动纠纷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
  • 根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因违反法律,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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