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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可以转让公司,终止合同,由公司赔偿吗?

损害赔偿 2020-03-03 05: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的只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种情形。具体法条都在以下三条当中。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如果你的合同已经到期,是单位没有跟你续签劳动合同,那不是赔偿的问题,而是经济补偿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现行的核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诞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我注意到,许多业界人士据此得如下观点:此条有一个隐含的意思,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
    问题由此延伸。这一断论显然是错误的,然而网上却以谬传谬,导致许多劳动争议因此而发生!应得工资不等于应发工资,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法律问题!然而,这确实不是个简单的问题。
    事实上,如果看不懂工资表、又没有见过数以百计的各种各类工资表,恐怕都难以应对这一问题。
    看完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结论:经济补偿是按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计算。
    至于应得工资是不是实发工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公司不让转让加盟权,私底下转让出去的后果:具体根据合同情况而定
    合同未有约定的应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部门裁定。
    合同约定
    (1)允许转让的条件下,看一看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允许转让。
    比如说:需要经过总部书面同意等。如果在附条件可以转让的条件下,总部不同意的,也是不可以私自转让的,同样的会构成侵权违约行为。
    (2)不允许转让 合同明确规定不允许转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就会构成侵权违约的行为,不但要做侵权赔偿之外,还有可能会宗旨合同,这样的转让合同就无效,损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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