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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住宅区有住宅楼和商业楼,住宅楼先建设销售,然后建设销售商业住宅两用楼,住宅楼整个住宅区的房产证明书显示有富馀,商业住宅楼的房产证明书显示没有富馀,富馀的所有权属于住宅楼还是商业楼? 谢谢你

房产纠纷 2020-04-02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房屋不可以进行转让: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产权证书的;
    (2)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所以夫妻共有房产是不能由一方单独出售的
  • 房产证共有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房产证办理过程中不可以添加产权共有人,只有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方可添加产权共有人,具体流程如下:  房产证加名可分为三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以及无血亲关系、无配偶关系的房产证加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
  • 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
    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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